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由市、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
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要求,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理应依照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如若未曾按照事先约定履行该项义务,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有权利依法解除该份合同,同时还可以向违约方提出相应的
赔偿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
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