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案子里,那些受到威胁而被迫参与
犯罪活动的协从者,他们在主观意识层面上的行为应当基于故意来予以判定,然而他们实际是处在不得不做的情况下,才受人所迫而把情节发展到
犯罪的地步。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该适当考虑对这些协从者
减刑或直至免于
刑罚。
同样地,如果有人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加入了犯罪行列,那么在
量刑时也应依据其具体
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程度的
减轻处罚甚至完全免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