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程序中,并不是必须由被
确权者亲自签署权利证明文件。
当事人完全有权授权自己的
家庭成员代表其行使此项权利,完成相关签字手续。
通常情况下,在土地登记、确权及颁发证书等环节中,要求确权者亲自到达现场进行指界确认以及签署相关文件。
然而,对于那些面积准确无误、四至边界清晰无争议且不存在任何
纠纷的土地,当事人则可选择
委派他人代为确认并签署相关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