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所需满足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实质上是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其中的贷款管理制度。
其次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向除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并因此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
最后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层面上的表现形式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会带来的重大损失是由于过失而产生的,这种过失通常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此外,本罪的主体也是特殊的,仅限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以及这些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然而,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均无法成为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