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产的交易纠纷及租赁纠纷,皆可透过仲裁这种方式予以解决。
然而,若欲启动仲裁程序,首要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充分有效的仲裁协议。
依据《仲裁法》中的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需存在明确的仲裁协议;
其次,申请人需提出具体且合理的仲裁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与理由;
最后,所涉争议事项应属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畴之内。
此外,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而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认定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便应予以受理,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反之,若认为其不符合受理条件,亦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详细阐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