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缺乏资产用以分配且无法执行或拒绝执行重整计划以及和解协议等情形下,破产程序将会被依法终结并正式宣告该债务人为破产状况。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93条第1款明确指出,如若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均未能得到履行实施,那么人民法院应依据管理人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裁定终止这两项计划的执行,同时宣布该债务人进入破产状态。
同样地,第104条第1款也规定了,如果债务人无法执行或拒绝执行和解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根据和解债权人的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该债务人破产。
最后,第123条则规定,当破产人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时,其管理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