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是可用于抵押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均可进行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以及银行存款凭证和仓库存货证明等单据;
(2)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进行转让的股份及股权;
(3)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
(4)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其他各类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