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身负特定义务,则有权与债权人协商约定,见于其所持有的债权不应被转让。
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其手里的所有或是其中一部分的债权转让予他人,但此种行为只能是在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才允许进行:
(1)基于债权这种财产权利的本质特性而禁止转让;
(2)在私人协议中,各方明确约定该项债权不得转让;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债权不得转让。
当私人协议中约定了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时,这一约定仅能对善意的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地,如果在私人协议中约定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那么这一约定也仅能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