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所具备的法律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享有该权利的主体能够直接对标的物进行掌控和利用;
其次,物权属于绝对权的范畴,其权利主体可以对抗任何不特定的第三方,毫无例外地受到保护;
再者,物权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它是一种建立在实物基础上,能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权利;
最后,物权还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即物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过程中的任何干扰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