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服刑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监禁规定、积极投入改造工作,并真诚后悔罪过或者展现出显著的改过自新之举,同时也不再存在再次
犯罪风险的罪犯,可以考虑给予其
减刑或者
假释的机会。
然而,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只有当他们已经完成了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时间,而对于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则必须实际执行超过十三年的刑期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