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
民法院之命令进行强制缴纳,在特定情形下也可适度减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应在审判庭所指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或分阶段支付完毕。
若缴纳期限已过而未足额缴纳,则将依法
强制执行。
如
被执行人在任何时刻被发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随时予以追缴。
若因无法抵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缴纳罚金确有实际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酌情减轻或免除罚金。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