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服刑人员在入狱后展示出诚挚的悔过之情或积极的改造表现,基于监所的评估和审查,他们是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的。
具体而言,依据中国《
监狱法》第三十条的具体规定,此等减刑申请应由监狱方面提交至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人民法院则需在收到减刑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审核与裁决工作;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同时,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条件,那么在两年期满之时,其所在的监狱必须及时地提出减刑建议,并上报给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核,最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