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所涉及到的补偿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及为确保农村村民生活质量而提供的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以及农作物等各种补偿费用;
同时,还需要提供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针对这一方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具体内容,即当征收土地方案经过依法批准之后,应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且要将批准
征地的相关机构、批准文件编号、征收土地的具体用途、范围、面积以及相应的
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措施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的具体期限等重要信息,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开公示。
对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来说,他们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之内,携带
土地权属证书前往公告中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