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处罚的范畴内,对于被判以管制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进行实际的监禁拘押,而是给予其相应的自由活动范围加以限定,同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矫正管理。
在此期间,受判为管制者仍可继续留在原所在的工作岗位或者生活地域从事相应的工作或生产劳动,并且在这些劳动过程当中必须和其他工人享有同等的薪酬福利待遇。
而关于管制的具体期限,规定须保持在三个月以上至两年以下。
倘若遇到数罪并罚的情况,当事人所受的管制期限累计最长不能超出三年这个上限。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