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皆被视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1、在该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所购入或出售的资产占据了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在此期间内,该购买与售出资产的总价值已占据了整体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当购买和出售的资产总值达到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其净值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时,亦可被认定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