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拐卖妇女的行为会被加重处罚
涉及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口贩运行为,应施以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
参与拐卖三名及以上妇女和儿童者;
对被拐卖妇女进行性侵犯者;
强迫受害者从事色情行业者;
通过暴力手段、恐吓或药物控制等方式绑架妇女和儿童并意图将其出售者;
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遭受重伤甚至死亡者;
将妇女、儿童非法贩卖至国外者;
以及在人口贩运团伙中担任首要分子者。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