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担保人的
担保期限,即
保证期间,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保证期间应由
债权人和保
证人共同商议并确定;
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那么将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后的第六个月开始计算。
在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宽容期届满之日起进行确定和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