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公开以及主动提供信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它们在信息公开流程中执行步骤的顺序各不相同。
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审阅并公示政府信息的程序,然而这项公开政策的施行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递交公开信息的请求为先决条件。
相较之下,主动公开则是行政机关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地将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
此外,两种公开方式在信息公开的时间限制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最后,在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两者亦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