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进行宅基地及其附着住宅权属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明确各个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
此举旨在借助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与颁发证书这一重要举措,来推动并完善
土地所有权制度体系的建设,从而对土地登记活动加以规范化管理,进而有效保障那些属于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不仅是一项涉及范围广泛、政策性极强且技术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更是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服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