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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款如何分配给村民

1、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女性婚姻状况为名义,侵犯她们在本集体农村中所享有的各项法律权益。
2、针对承包周期内的妇女外嫁情况,倘若其尚未在新居住地获取承包土地,则原住所禁止收回其原有承包土地。
若外嫁女将户口迁移至丈夫家中并成功获得承包土地,然而在离婚或丧偶之后,其居住地亦不可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土地。
对于已经将户口迁入公婆家的外嫁女,当地政府应尽快妥善处理其所获承包土地等相关事宜。
农村土地分配通常按照当地户籍人口进行,只要户籍未从集体经济组织中迁出,即有权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权益。
在农村耕地及宅基地的分配与划定方面,出嫁女与农村男性享有同等权利,因此外嫁女也可依法申请宅基地。
但需注意的是,若外嫁女并未进行分户,户口仍保留在公婆家或娘家,仅在公婆家或娘家申请宅基地时方能参与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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