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妇间情感无法调合,导致两人分开居住长达两年时间之久,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的感情实际已经破裂了。
然而,如果这种分离并非源于情感矛盾,那么便不得援引此项规定来判定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若调解无果,法庭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然而,如果分居并非由于情感问题所致,那么这一规定将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因此,仅仅因为分居达到了两年,就认为能够自动离婚,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仅有两种:
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否则,即使分居多年,从法律角度来看,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