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农村
集体土地在面临征收时所产生的补偿款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其青苗补偿费则应转归其拥有者。
此乃出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考量。
2.若需进行安置的人员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那么
安置补助费将支付至该组织手中,由其进行妥善管理与合理运用。
这是为了确保被安置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若安置工作由其他单位承担,安置补助费便会支付至相应的安置单位。
对于无需统一安置的情况,安置补助费将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本人或在征得他们的同意之后,用于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4.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
保证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了可靠保障。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6.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三年对其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7.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