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时未留下
书面形式的借据,而对方却拒绝偿还该笔款项时,出借方可积极采取行动,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出借方并无书面借据作为直接的
证据,但仍有许多方式可以搜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例如通过对借款行为进行沟通交流的手机短消息记录、通过微信或者其他类似聊天工具进行的对话记录、电话录音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这些都能够有效地证明借款关系确实存在。
此外,
证人证言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性证据来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