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
探望权纠纷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
扶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却拒绝履行这一责任,甚至故意设置障碍,妨碍对方实现探望权;
其次,作为非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或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探望义务;
再者,当父母进行探望时,如果其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可能导致探望权纠纷的产生;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因素也会引发探望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