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按其实施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加以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若仅以"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的教唆者"为理由,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这样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向法院提起针对教唆者的刑事自诉。
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可参考如下条款: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然而,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则不能视为共同犯罪,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若教唆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从重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
如前述罪行导致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若致人死亡或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处。
此外,若涉及其他特殊情形,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