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借款后对方逾期未偿还债务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
其次是寻求调解机构的帮助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此外,我们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我们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但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