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召回即属
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作为一种特殊的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为了有效地制止
违法行为、保护
证据不被破坏、预防潜在的危害发生以及控制危险的进一步扩散等情况,有权依法对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行临时性的控制,这便是我们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
而责令召回正是属于此类范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