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应明确财产保全作用,它是保障后续执行有财产可执行,而非决定受偿顺序。
(二)若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要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普通债权人需清楚受偿法定顺序,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先,其次是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