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省市自治区《
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地因地制宜,补偿标准各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位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拆迁事宜,既可实施货币补偿方式,亦可选择提供
房屋产权作为补偿,具体实施方式应视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决定。
同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考虑另行审批宅基地以供安置。
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拆迁方需向被拆迁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该补偿款项的计算依据为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本及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值。
第十五条则强调,如采取
国有土地上房屋作为宅基地上房屋的安置方式,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确定
拆迁补偿金额,并与
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差额结算;
但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则不受此限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