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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定作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如承揽方发现定作人所提供的设计图或技术规范存在不合理性,便须立即通知给定作人。
如果由于定作人未能及时回应等原因导致承揽方遭受了损失,那么定作人应当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若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未经过协商一致而自行改变其对承揽工作的要求,从而使得承揽方遭受了损失,则定作人应当对此负责;
最后,当承揽工作涉及到定作人的协助任务时,定作人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定作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顺利完成,那么承揽方可向定作人发出催促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
若定作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承揽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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