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定作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如承揽方发现定作人所提供的设计图或技术规范存在不合理性,便须立即通知给定作人。
如果由于定作人未能及时回应等原因导致承揽方遭受了损失,那么定作人应当对该损失进行
赔偿;
其次,若定作人在承揽过程中未经过
协商一致而自行改变其对承揽工作的要求,从而使得承揽方遭受了损失,则定作人应当对此负责;
最后,当承揽工作涉及到定作人的协助任务时,定作人就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定作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导致承揽工作无法顺利完成,那么承揽方可向定作人发出催促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并且可以适当延长履行期限;
若定作人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承揽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
《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
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
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