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四项必要条件时,首先需要关注其主客观层面的要素:
就主观方面而言,该犯罪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为之;
至于主体身份要求,任何人均可成为此种犯罪的实施者;
在客观事实方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实践行为将得到法律的审视和认证;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该犯罪所侵害的具体对象——即证件,并且,这仅仅局限于那些属于国家机关的法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