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
侦查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展开询问活动。
在进行讯问过程中,公安机关需严谨地制作出相应的讯问笔录,同时要求被讯问人对笔录内容仔细核实与确认,待其确认无误之后方可签字或者加盖印章,以便将此笔录作为对被讯问人后续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对于已经采取了
拘留措施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
拘留期限到期后的第24个小时之内展开例行讯问。
如果在进行深入调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该对该嫌疑人实施拘留,他们应当立即下达释放令,并且将释放通知书送达给
被拘留者本人。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