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嫁妆虽皆源于传统婚俗文化,然二者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所谓彩礼,乃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姻缘之际,男方及其
家属遵循当地民俗习惯,向女方及其家属
赠予的金银财宝、礼品等财务;
若男女双方婚后并未真正在一起
同居生活,那么男方便具备了向女方索回彩礼的合法权益。
然而,嫁妆则是指女子在出阁之日,娘家人为其筹备的陪嫁物品以及财产财物,这些嫁妆从始至终都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形式的所有权主张。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