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关于
拆迁协议的签署问题,其
产权归属往往由签名者决定。
这是因为,拆迁协议通常需要签署者亲自手书或
委派代理人进行代表。
然而,若涉及到代理人的委派,就必须提供完整有效的
授权委托书作为代表签署的依据,在此情况下,被授权者将成为房地产的实际拥有人。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涉及双方的
法律行为,这种协议关系的建立主要依赖于
拆迁双方
当事人的参与,如果只有单方面的参与,那么协议关系则无法确立。
此外,协议本身也必须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这里所说的合法行为,是指符合相关房屋拆迁
法规规定的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