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仅导致轻微
人身伤害时,检察院有权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若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必须在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正式申请进行审核批准。
而人民检察院应当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就批准或否决逮捕决定做出最终裁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