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认为
拆迁行为存在不合理性,那么可向我市或县区级别人民政府提出投诉并维护自身权益。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是当地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执行机构。
该级别的市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这些事务。
而市、县级人民政府下属各职能部门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职责划分细则,互相协同作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若对投诉处理结果仍感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诸如拆迁许可、拆迁决定、
拆迁补偿裁决等
行政行为时,如有原告对此表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则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被告参与
诉讼程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