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存在辨认人,只要有具备调查能力的侦查人员即可完成工作。
辨认笔录,即指在侦查人员的指导与见证下,通过对掌握辨认目标特性的受害者及
证人进行深入访谈,以及对潜在
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询问,以
书面形式全面且客观地记录整个辨认过程及其结果,同时要求在场相关人员签署确认的笔录。
在大多数情况下,辨认对象可能涵盖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作案现场、作案对象(如人物或物品)等多个方面。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
见证人,公安司
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书写
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起诉,由人
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