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资产补偿,涵盖了因为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地上附着植被,或者确实因为迁徙所引起外部损失的机器设备等所需的补偿;
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在迁徙之前发生的行政费用以及在迁徙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为使机器设备恢复正常运转调试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在物资拆卸、包装,运输,解雇员工补偿等方面的费用;
3.根据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费用,如快速迁徙费、拆迁奖励费等。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