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之后,借款方未能按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况,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通过双方协商,以达成妥善的还款安排;
其次是寻求民间调解组织的帮助,促使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最后,如果以上措施均无法奏效,申请人也可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相关的债权凭证,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对于持有债权凭证但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的当事人,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