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可以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那么就能够准确判定是否构成了变造企业债券罪:
首先,该种犯罪活动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所制定的关于各类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其次,从具体实践角度来看,这类犯罪在客观层面的主要体现形式是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有价证券管理规定,对企业债券进行篡改或伪造,并且涉及的金额达到相应法定标准;
再次,需要明确的是,这样的犯罪能够成立,不仅要求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而且其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心态,同时还需具备通过这种违法手段谋求不法经济利益的明确意图。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