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被认定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行为的实施者必定是经营者,即具有经营资格和权利的市场参与者;
其次,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动机,绝非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捏造、传播
虚假事实或对实际发生的事件以不当言辞加以歪曲解释,目的在于通过恶意贬损、贬低竞争对手的声誉,从而对其商业信誉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的
经济损失。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