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建筑工程之债权债务是具有可依法转让属性的。
据法律明确规定,发包人有权选择与总承包商签订全面性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便统括工程事务;
同时,他亦有权利在发包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别与勘查人员、设计人士及施工人员签订独立的勘查、设计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然而,为了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发包人必须避免将原本应由单个承包商负责完成的建设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并分别发包给多位承包商进行施工。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建筑工程的债权债务确实具备合法的转让条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