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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谁决定法官回避

在严厉的刑事诉讼程序环节中,及不可避免地需要设置法官规避机制。
根据我国严格遵守并奉为圭泉的《刑事诉讼法》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审判人员、检察官以及侦查人员的隐蔽行为应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层次进行细分决策。
再者,对于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且仅有一次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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