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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只起诉第三人再起诉原债务人有用吗

债权纠纷中,债权人有权对次债务人直接提起法律诉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有义务同时对债务人提出诉讼要求,因为并非允许单方面对次债务人进行起诉
这种行为被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其特点是必须将债务人作为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而次债务人则作为被告受到起诉。
如果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并未将债务人列入第三人名单之中,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将该债务人为第三人进行补充。
当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以同一笔次债务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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