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纠纷中,
债权人有权对次
债务人直接提起
法律诉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有义务同时对债务人
提出诉讼要求,因为并非允许单方面对次债务人进行
起诉。
这种行为被称之为“
代位权诉讼”,其特点是必须将债务人作为
诉讼中的第三方
当事人,而次债务人则作为被告受到起诉。
如果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
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并未将债务人列入第三人名单之中,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将该债务人为第三人进行补充。
当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以同一笔次
债务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将这些案件
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
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