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过程并不涉及任何经济上的负担,只要罪犯符合法定标准,便可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所谓假释,即是对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们,在服满特定时间的刑期后,若能够严格遵守狱中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改造教育,真正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并证明他们不再具有潜在危险性,司法机关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其提前释放,这便是假释制度的核心内容。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