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定制度:
当涉及房屋
拆迁事宜时,如有
当事人提出请求,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开展裁定工作。
而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就是被拆迁人,则其裁定权限将扩展至同级人民政府。
该裁定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要素。
裁定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
2.
法律诉讼程序: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获
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同时,亦可在接获裁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措施: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此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而言,此项权力可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执行。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