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当事人必须要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其次,双方当事人皆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必须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定、同意离婚;
最后,关于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也需事先达成一致性意见。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此有明确阐述,即夫妻双方如果有意愿离婚,应以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并携带协议亲自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该协议内应详细记载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的协商结果。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