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
物权主要涵盖了
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地役权以及
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个领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将其持有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合法的转让、互换、出让资金、
赠予他人或为之提供
抵押支持,然而,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例外原则,相关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与
抵押权确实可能并存于同一份房地产之上。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