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抵押担保专题 >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主要涵盖了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个领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将其持有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合法的转让、互换、出让资金、赠予他人或为之提供抵押支持,然而,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例外原则,相关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限制。
因此,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与抵押权确实可能并存于同一份房地产之上。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最新修订:2024-05-07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