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且部分纳税人有权选择不建立完整的财务账户进行经营活动,这无疑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压力和查处难度。
在此背景下,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弱。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即指年度销售收入未达到特定标准,同时其会计核算体系尚不完善,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完备的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