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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贷款诈骗应该如何定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事先达成合意,共同为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时,通常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人而受到相应处罚
在此,我们来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界定:
有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如果涉及到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那么将面临着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决,并且还需要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更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然而,如果涉及到的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
以及(五)采用其他各种手段进行诈骗贷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新修订: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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